垫资,是指按照工程项目的资金情况,工程项目对外付款大于项目已收款或者应收款合计所形成的代垫支出的资金。或者是生产经营当中所需的款项。在进行垫资注册的时候,一旦被相关的人员举报,或者是有管理机关查处,那么这样就会一去报警注册金额,然后进行罚款,并且要求把注册资金不足。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支付对应的罚款,而且重要的是会录入到工商管理机关的诚信系统,对以后的发展以及享受国家的政策都会造成影响。
所谓"垫资施工承包"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不用预付和按工程进度给付施工承包商工程款,而是作为施工承包商的建筑企业预先垫付一定数额的工程款,带资施工到约定部分,再由发包方进行偿付。
一般可以认为工程垫资有这样三个特征:
,垫资在建设施工合同里有着明确的约定;
第二,所垫资金必须用于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建设;
第三,垫付的范畴是本应由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院关于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可见,从司法实践来看,保护垫资者的利益,垫资约定有效是司法领域的一个观念转变。垫资的资金,本质上来讲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应由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以供支付材料、设备、人工等费用,但发包方通过约定不支付,转而由承包方自筹资金垫付周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