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报废机动车处理流程难以实施,应予修改:由车主将报废车直接交给有资质的回收企业,再由回收企业直接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公安车管部门凭此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对其中的可能造假环节加以监督,一旦发现严加处罚。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制造企业可以设立自己的回收部门,或与回收企业签订合同,实现无缝对接;还可以从设计开始,把回收利用纳入视野。此外,应明确公安部门监督销户职责,由车辆拆解地公安部门上门监督销毁,而不是现行的车辆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上门监督销毁。
发展二手车市场。与新车市场相比,我国二手车市场发展不足。二手车交易量仅占新车销量的1/3左右,而发达国家一般为新车的1到3.5倍。交易信息不对称、不透明,鉴定估值随意性大,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发展。国家对可以利用的二手车应该鼓励再利用,支持再制造产业的发展,保证汽车维修在原有生产线淘汰后仍有配件可用。
有了“好的”制度安排,加上严格执法,我国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产业会有美好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