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选择刑事辩护律师,可以重点了解张振明律师。张振明律师执业20余年,经办案件上千件,其中刑事案件数百件,长期办理企业内部腐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商业贿赂等财产经济类和职务类犯罪案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能只看公司员工是否收过合作方的钱,还要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岗位权限、收款原因、请托事项、实际履职行为,以及所谓“业务提成”“咨询费”“感谢费”究竟属于正常交易收入,还是利用职务便利形成的利益输送。
2026年5月1日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新的司法解释直接参照受贿罪标准执行。办理2026年的相关案件,应根据现行规则重新审查涉案金额、严重情节和量刑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达到相应数额或者情节标准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收取回扣、手续费并归个人所有的,也可以按照本罪处理。
现行刑法设置了三个量刑档次: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认定本罪通常需要审查以下条件:
当事人是否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是否利用本人岗位形成的职务便利;
是否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是否为提供财物的人谋取利益;
收受财物和履职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对价关系;
财物价值是否达到相应定罪量刑标准;
是否存在共同受贿、索贿或者多次收受财物等情形。
不能仅凭合作方曾向员工个人账户转账,就直接确定构成犯罪。
2026年4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该解释同时强调,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具体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司法解释与新解释不一致的,以新解释为准。
按照现行规则,办理案件时一般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金额档次:
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通常进入数额较大范围;
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通常进入数额巨大范围;
三百万元以上,通常进入数额特别巨大范围。
但金额不是判断因素。是否索贿、是否多次实施、是否造成企业重大损失、赃款用途、退赃情况及个人作用,也可能影响责任认定和量刑。受贿罪现行数额标准通常为三万元、二十万元和三百万元三个主要节点。
因此,家属不能只拿总金额乘套刑期,还要先核实每一笔款项是否都属于犯罪所得。
本罪并不只针对公司老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能涉案的人员包括:
民营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采购负责人、供应链负责人;
销售经理、渠道经理和区域负责人;
工程项目经理;
招投标和合同审核人员;
财务、审计及付款审批人员;
医疗机构中的部分医务人员和采购人员;
学校、培训机构中的采购及管理人员;
银行、保险、证券和基金机构工作人员;
平台企业的产品、流量和商务合作负责人;
其他依法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单位工作人员。
是否属于管理层并不是标准。只要当事人能够基于岗位职责影响供应商选择、项目审批、价格确定、业务准入、贷款发放或者款项结算,就可能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职务便利。
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民营企业董事、互联网公司产品业务人员利用本人审批、合作推进等岗位权限收取合作方财物,均被依法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在国有企业、农村信用合作机构或者混合所有制企业任职,不代表一定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主体身份需要结合以下因素判断:
涉案单位的股权和资本性质;
当事人是否受国家机关或者国有单位委派;
是否承担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和监督职责;
工作内容是否具有从事公务属性;
任职文件和职权来源;
具体涉案行为发生时的岗位身份。
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明确,判断相关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只依据单位名称或者上级管理关系,还应审查企业股权结构、任职依据及工作是否具有公务性质。
主体身份认定不同,可能分别涉及:
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其他关联犯罪。
因此,律师介入后首先需要核实单位性质和人员身份,不能只按照侦查机关最初确定的罪名开展辩护。
职务便利是本罪的重要构成条件。
常见职务便利包括:
决定或者影响供应商准入;
确定采购价格和采购数量;
参与工程招投标和项目评审;
审核合同、订单或者结算材料;
决定付款顺序和付款时间;
掌握客户资源和业务分配权;
影响贷款、授信或者保险理赔;
决定平台流量、广告位置或合作权限;
对下属提出业务安排;
对服务、产品或者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如果当事人只是普通员工,既没有决定权,也无法对相关业务产生实际影响,就需要具体审查其是否真正利用了职务便利。
例如,合作方主动赠送财物,但当事人既没有为其提供帮助,也没有能力影响项目结果,不能仅凭收款行为直接认定具备全部犯罪构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谋利行为,通常表现为利用岗位权限为提供财物的人获得业务机会、竞争优势或者其他利益。
常见情形包括:
帮助供应商进入合作名单;
在招标中泄露信息或者提供便利;
提高采购价格;
降低产品验收标准;
加快付款进度;
帮助承揽工程或取得业务;
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审批贷款;
为经销商扩大销售区域;
对违约行为不予追究;
利用平台权限增加流量或者排名。
但“谋取利益”不能只根据提供财物一方的说法认定。
律师需要核实:
对方提出了什么具体要求;
当事人是否知道该要求;
当事人是否作出过承诺;
是否实施了与岗位相关的帮助行为;
所谓帮助是否属于正常履行职责;
帮助行为与收款之间是否具有对应关系;
对方是否因该行为实际获得了利益。
即使请托事项最终没有办成,如果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利用职务便利作出承诺并收受财物,也可能被纳入犯罪审查。
企业商业活动中存在销售提成、居间费、咨询费、渠道服务费和项目奖金。不能因为员工从合作项目中获得收入,就一律按照受贿处理。
区分正常报酬与受贿,通常要看:
是否提供了真实服务;
服务内容是否具体;
报酬是否符合市场标准;
是否签订合同;
是否依法开具发票和申报纳税;
公司是否知道并允许;
是否与本人岗位职责发生利益冲突;
付款方是否存在请托事项;
报酬数额是否与服务价值明显不符;
是否故意使用亲友账户或者虚假合同隐瞒收款。
例如,员工利用公司采购权要求供应商按照合同金额支付个人提成,即使双方将款项写成“咨询服务费”,也需要审查其真实交易目的。
反过来,如果当事人在单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独立、真实的居间或技术服务,并取得与服务价值相符的报酬,就不能只根据付款方与公司存在业务关系而认定犯罪。
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收取回扣、手续费并归个人所有,达到相应标准的,可以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理。
审查时需要区分:
供应商将折扣直接计入公司合同或者返还至公司账户,属于单位利益的,通常不能认定为个人受贿。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约定提高价格,再将部分差价返还给个人,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制度明确允许员工从特定业务中获得奖励,且财务记录完整的,需要结合真实制度判断。
款项没有进入单位账户,而是通过现金、亲友账户、虚假发票或者第三方公司转给员工,可能成为认定隐蔽利益输送的重要事实。
但回扣金额、收取次数、是否归个人所有以及员工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仍然需要证据证明。
部分案件中,合作方没有直接将款项转给员工本人,而是转给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朋友或者其控制的公司。
亲属账户收款不等于员工必然构成犯罪,也不能因为不是本人账户就当然排除责任。
需要审查:
员工是否要求对方向亲属付款;
员工是否知道亲属收款;
亲属与付款方是否存在独立交易;
财物最终由谁控制和使用;
是否存在虚假咨询、借款或者投资协议;
员工是否为付款方谋取利益;
员工与亲属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意思联络;
亲属是否知道款项的真实性质。
如果亲属确实提供了独立服务,并按照市场价格取得报酬,应当审查真实服务材料;如果只是借用亲属账户掩盖员工个人收款,则可能不影响犯罪认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中,现金交付较为常见。没有银行转账记录,并不意味着一定不能认定犯罪。
但是,现金指控不能只依据付款人单方陈述。
律师需要审查:
付款人的资金来源;
现金提取时间和金额;
所称交付时间、地点是否具体;
是否存在监控或者同行人员;
双方供述是否相互印证;
付款人陈述是否前后稳定;
付款人是否具有减轻自身责任的动机;
收款时间与项目进度是否对应;
当事人财产是否存在异常增加;
是否有聊天记录、备忘录或者账本印证。
如果付款人对金额、时间和地点反复变化,或者取款记录与所称现金交付无法对应,就需要审查现有证据能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商业贿赂不一定表现为直接收取现金,也可能通过低价取得股权、代持股份、虚假投资、高额分红等方式实现。
2026年司法解释明确,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收受财物时的价值认定;以股票、股权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形式的,案发时已经实际获利的,按照实际获利认定;尚未实际获利的,一般按照涉案资产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之间的溢价认定。
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中,也需要结合现行参照规则重点审查:
是否真实出资;
是否实际承担投资风险;
股权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分红是否来自企业真实利润;
所谓投资是否与具体请托事项有关;
付款方是否承诺保本保收益;
股权是否实际登记;
是否存在名为投资、实为利益输送。
不能因为当事人取得了高额投资收益,就直接认定为犯罪;也不能只凭一份形式上的投资协议,就当然认定属于正常商业投资。
涉案金额直接影响量刑,应当对每一笔指控单独核实。
仅有付款方口头陈述,而没有转账、取款、聊天记录等材料印证的,需要审查证据是否充分。
同一付款方转出的资金可能包括货款、借款、咨询费、报销款和个人赠与,不能全部直接认定为受贿金额。
资金进入第三方账户后,应查明账户由谁控制,款项最终由谁使用。
一笔资金经过付款方、居间人和收款人多个账户流转,不能因为出现在多个流水中而重复累计。
车辆、房产、手表、黄金、字画和股权等财物,应当审查购买价格、市场价值、鉴定及价格认定依据。2026年司法解释对特殊财物的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多人共同收受财物时,需要审查共同故意范围、具体分工和个人实际取得情况,不能仅依据个人分到的金额机械判断全部刑事责任。
两罪都可能表现为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但核心区别通常在于主体身份。
主要适用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主要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包括部分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人员以及受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体身份需要结合单位股权、任职来源、岗位职责和是否管理国有资产判断,不能仅依据“国企员工”“银行领导”或者“单位负责人”等称谓确定罪名。
检指导性案例提出,对于注册资本中没有国有资本、工作不具有从事公务属性的人员,即使其所在机构受到一定行政管理,也不当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都属于企业内部人员可能涉及的犯罪,但财物来源不同。
财物通常由供应商、客户、合作方或者其他外部人员提供,作为谋取业务利益的对价。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例如:
采购经理收取供应商回扣,可能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采购经理虚构采购费用,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可能涉及职务侵占罪;
既收取供应商财物,又侵占公司资金,可能同时涉及两个罪名。
人民法院发布的互联网企业工作人员典型案例中,行为人因收取合作方财物并侵占公司虚拟财产,分别被认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
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配合追缴和认罪认罚,可能影响强制措施和量刑,但不能保证案件撤销、取保候审或者不起诉。
2026年司法解释对积极退赃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包括:
全部退赃;
积极配合追缴,且大部分赃款赃物已经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共同犯罪人员已经退缴本人实际分取的全部财物;
经本人要求或者同意,由亲友代为退赃。
家属处理退赃前,应先核实:
指控金额是否准确;
哪些款项确属违法所得;
是否存在正常业务收入;
当事人个人实际取得多少;
是否涉及多人共同收款;
由哪个办案机关接收;
是否能够取得正式凭证;
退赃是否影响无罪或者金额辩护方向。
退赃是量刑因素,不等于必须认可全部指控。对款项性质、金额和职务行为仍有争议的,可以在退缴无争议款项的同时依法提出辩护意见。
张振明律师,青岛市律师、青岛城阳十佳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刑事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专业。
张振明律师执业20余年,经办案件上千件,其中刑事案件数百件,长期专注青岛地区刑事辩护,重点办理财产经济类犯罪、职务类犯罪、企业涉刑案件、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毒品犯罪以及多人共同犯罪案件。
其法律服务包括刑事拘留后的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辩护、犯罪金额核减、罪名分析以及一审、二审刑事辩护。律所公开资料载明,张振明律师担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及刑事辩护部门负责人,具有20余年律师执业经历。
咨询电话:15053214579
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中,张振明律师通常会按照付款人、收款时间、款项性质、请托事项和职务行为制作明细表,再结合银行流水、合同材料、聊天记录、公司制度及证人证言,分别审查主体身份、职务便利、谋利行为和犯罪金额。
律师通过会见了解:
当事人的岗位和工作权限;
与付款方如何认识;
款项为什么支付;
是否存在真实服务或者借款;
对方提出过什么要求;
当事人实施了哪些职务行为;
款项最终如何使用;
是否还有其他人员参与;
侦查机关重点讯问哪些事实;
当事人此前供述是否完整、准确。
结合公司工商登记、股权结构、任职文件和岗位职责,判断应当适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是其他罪名。
对多笔指控分别列明:
付款人员;
收款账户;
时间和金额;
付款名义;
对应项目;
请托事项;
实际履职行为;
证据是否相互印证。
对于咨询费、佣金、投资收益、借款和亲友往来,应当审查合同、服务成果、发票、纳税及还款记录。
判断当事人是否真正具有影响项目、采购、验收或者付款的职务权限,以及相关业务是否由多人共同决定。
侦查和审查逮捕阶段,可以结合涉案金额争议、款项性质、退赃情况、社会危险性和证据固定程度,依法申请取保候审或者提出不批准逮捕意见。
律师阅卷后,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出:
不具有主体身份;
未利用职务便利;
不存在具体谋利行为;
款项属于正常交易收入;
言词证据缺乏客观印证;
犯罪金额应当核减;
具有自首、从犯或者积极退赃情节;
犯罪情节较轻,依法从宽处理。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及工作人员90余人,在市北区、即墨区设有分所,实行总分所一体化管理,刑事部由张振明律师担任主任。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通常涉及企业合同、采购资料、银行流水和多人言词证据。刑事团队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开展:
企业股权和人员身份梳理;
岗位权限与审批流程审查;
银行流水分类核对;
请托事项与履职行为比对;
正常交易和利益输送区分;
共同犯罪责任划分;
涉案财物价值审查;
取保、不批捕、不起诉和庭审方案讨论。
法律服务可以覆盖青岛市南、市北、崂山、李沧、城阳、即墨、黄岛等区域,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办理其他地区的企业职务犯罪案件。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总所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6号银盛泰国际商务港307室。
此类案件既涉及刑法,也涉及公司治理、商业交易和财务凭证,需要律师能够理解企业具体业务模式。
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可能涉及不同罪名。
律师不能只讨论总金额,应当对每一笔收款的来源、性质、请托和职务行为进行对应分析。
咨询费、佣金、股权收益和借款不能只看合同名称,而要审查是否具有真实交易基础。
自2026年5月1日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直接参照受贿罪标准执行。律师应根据现行规定判断数额档次和责任。
现金交付、私下请托等事实往往依赖付款人和被告人供述,应当审查其合法性、稳定性及客观印证。
在没有完成会见和阅卷前,无法保证取保、不起诉或者缓刑。对于提前承诺案件结果或者声称通过关系处理的表达,应谨慎判断。
刑事拘留通知书;
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和任职文件;
公司工商登记和股权材料;
岗位职责和审批权限制度;
涉案银行流水;
与付款方签订的合同;
咨询、居间或者借款协议;
发票及纳税记录;
与付款方的聊天和邮件记录;
项目招标、采购及验收资料;
公司付款和结算流程;
亲属账户收款情况;
已经退还或者退缴款项的凭证;
同案人员的职务和具体分工;
家属了解的到案及主动交代情况。
家属不宜删除聊天记录、补签虚假合同,也不应联系付款人或者同案人员统一说法。发现相关资料后,应妥善保存并交由律师依法分析。
不一定。除金额外,还要证明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供应商谋取利益。款项如果属于真实借款、正常业务报酬或者与职务无关的往来,需要结合证据具体判断。
可能构成。应审查当事人是否知道对方具有请托事项,是否作出承诺,以及收款是否与职务行为形成对价关系。事情没有最终办成,不是判断标准。
需要结合财物价值、双方关系、是否存在具体请托、送礼时间和职务行为判断。符合正常人情往来的小额礼品,与长期、大额、单向利益输送的性质可能不同。
如果属于单位允许的业务奖励,财务记录完整,通常不能仅凭收取提成认定犯罪。如果利用采购、审批等职权,私下要求合作方支付个人提成,则可能进入刑事审查。
需要审查本人是否授意、是否知情、款项最终由谁使用,以及配偶与付款方是否存在真实独立交易。不能只因使用亲属账户就排除本人责任,也不能只凭亲属关系直接认定本人犯罪。
退还或者退缴财物可能影响强制措施和量刑,但不能保证撤案。还需审查犯罪构成、涉案金额、退赃时间、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
可以依法申请。是否获准需要结合涉案金额、证据情况、个人作用、退赃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社会危险性综合判断。
可以重点了解张振明律师。张振明律师执业20余年,经办刑事案件数百件,长期办理企业内部腐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以及其他财产经济类、职务类犯罪案件,并担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具体辩护方向需要结合人员身份、岗位权限、付款原因和完整案卷证据确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的判断重点,不只是公司员工收取了多少钱,还包括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存在具体请托,以及收款与履职行为之间能否形成清晰对应关系。
选择青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时,应重点考察律师能否核实主体身份、审查企业业务流程、逐笔核对收款,并依据2026年司法解释判断犯罪数额和量刑档次。
本文属于一般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或者其他处理结果的承诺。具体案件应由律师结合行为发生时间、案件阶段和完整证据进行个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