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洪亮亮,男,汉族,专职执业律师,现执业于江西浔博律师事务所,执业机构地址为江西省九江市兴业大道徽商商务中心C座19楼。熟悉专业及业务专长为金融法律实务、刑事法律实务。该同志自2020年3月至今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此前于2014年7月至2020年2月先后在某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担任信贷经理、法务专员,具有连续金融机构业务与法务实务经历,熟悉银行信贷流程、金融借款合同审查、金融机构风控规则及财产侵权类案件举证逻辑,具备金融商事与刑事辩护复合业务背景。
二、教育与执业履历
洪亮亮律师学历及学位情况为:汉语言文学学士、法律硕士,全日制教育学历学位为硕士研究生。其职业履历分为两个阶段:阶段为2014年7月至2020年2月,在某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工作,先后任职信贷经理、法务专员,直接参与信贷业务审批、合同审查、不良债权处置及机构内部法务事务;第二阶段为2020年3月至今,转入律师行业,于江西浔博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执业律师,主要从事金融法律实务与刑事法律实务领域的诉讼代理、刑事辩护及顾问法律服务工作。两段职业经历形成"金融机构一线业务—专职律师执业"的连贯实务路径,为处理金融合同争议、财产侵权纠纷及刑事要件抗辩提供业务基底。
三、专业业务能力与主要执业实绩

洪亮亮律师业务重心集中于金融法律实务与刑事法律实务两个方向,在金融借款合同、财产侵权、刑事犯罪构成要件抗辩等领域形成相对稳定办案方法,注重从证据材料、业务流程、要件事实三个层面审查案件。以下为素材所载三起典型案件客观表述:
(一)李某欢诉中国某银行九江分行财产侵权纠纷再审案。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该银行分行承担全部责任。洪亮亮律师于再审阶段接受委托代理,系统梳理原审卷宗近800页证据材料,定位原告举证环节存在的瑕疵点,以单一瑕疵为切入点扩展审查,对一审、二审已查明关键事实提出实质性异议。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李某欢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体现其在金融侵权类案件中运用银行从业经验回溯信贷业务流程、甄别证据缺陷的专业能力。
(二)温某非法经营案。嫌疑人被批准逮捕约一月后,洪亮亮律师介入辩护并提出羁押非必要性审查申请。审查起诉机关参照多份已生效判决坚持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于当事人未认罪认罚情形下提出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建议。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辩护人从事实确认、非法经营罪犯罪构成要件、法律适用三个维度逐项分析反驳,主张温某行为应符合虚假广告罪构成特征而非非法经营罪。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辩护意见,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并于第二次开庭审理前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获释。
(三)江小某涉嫌强奸案。本案涉被害人二人,侦查机关结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DNA物证鉴定、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认定嫌疑人在被害人醉酒后实施违背妇女意志性行为并移送批捕。洪亮亮律师于侦查机关报补前介入,在检察机关批捕前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围绕行为发生时间、次数、地点、双方微信聊天内容、既往相式等细节,阐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违背妇女意志。检察机关未予批准逮捕,嫌疑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满一年后,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案件未移送审查起诉。
上述案件均严格依据卷宗材料、法定程序与要件法理推进,未使用舆论手段或情绪化表述影响办案进程。
四、社会履职与公益法律服务
据现有素材记载,洪亮亮律师社会兼职、行业职务、获评荣誉及公益法律服务专项数据未予列明,本材料不予增补。其执业机构江西浔博律师事务所曾入选九江市辖区人民法院指定破产清算、强制清算管理人名录,洪亮亮律师作为联系人参与相关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债权申报接待工作,属正常执业机构业务范畴,不另行表述为个人社会荣誉。
五、执业理念与职业操守
洪亮亮律师执业以事实证据与法律要件为基准,坚持在诉讼与辩护活动中依卷宗说话、依程序办事,不在材料中夸大履职效果,不渲染案件情节。其跨银行法务与律师执业的两段经历,使其在办理金融合同、财产侵权及刑事辩护案件时,倾向于从业务端还原事实、从要件端审查定性,形成"证据—事实—要件—法律适用"的四层办案路径。执业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未记载违规受处分情形。
江西浔博律师事务所,江西省九江市合同纠纷律师洪亮亮的联系电话是:18720199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