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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吊篮操作人员的生产权利与义务

            2019-04-02 09:53:26        4291次浏览

    1.有权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用人单位因生产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有权对本单位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用人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用人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因生产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在吊篮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应当接受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生产知识,提高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9.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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