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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保证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2019-08-09 09:39:30  1021 次浏览

为了保证汇票的承兑,是可以提供票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保证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保证的相应义务。那么,承兑汇票保证人权利义务有哪些呢?

承兑汇票保证人的义务

保证人的义务与被保证人的义务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义务的同一性。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

保证人仅因以下情形可免除责任:

(一)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自始即不存在,如被保证人为付款人而未承兑;

(二)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欠缺记载事项而无效;

(三)保证行为形式不完备,如保证人未签章。

承兑汇票保证人的权利

一、承兑汇票保证人的代位权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二、承兑汇票保证人的抗辩权

汇票保证人作为票据义务人,同其他票据义务人一样,也享有相应的抗辩权;同时,在一定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直接援用被保证人的抗辩权。

(一)票据保证人的对物抗辩权,即因票据自身原因发生的抗辩权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票据保证得因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在汇票记载事项上的欠缺而无效,这是票据保证人的一项重要的对物抗辩权。此外,因票据记载不完备而发生的各种对物抗辩权,在其他票据债务人得以主张时,票据保证人亦均得以主张。例如,在票据上记载票据金额已经付讫,或者票据金额记载不一致时,票据保证人可以主张票据自身无效,从而拒绝履行票据保证债务。

(二)票据保证人的时效抗辩权

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既然是独立于被保证债务的一种独立的债务,那么,就应该有自己的独立的消灭时效。但在票据法的时效规定中,仅有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及背书人行使权利的时效规定,并无对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效规定。笔者认为,从票据保证债务自身来看,具有与被保证债务同一的性质,因此可以认为,当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是出票人、承兑人时,对票据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效,就应该与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权利的时效相同;而当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是背书人时,对票据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效,就应该与对背书人行使权利的时效相同。

综上所述,承兑汇票保证人的义务与被保证人的义务是一致的;承兑汇票保证人有代位权,同时和其他票据义务人一样享有相应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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