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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应如何处理?

2019-08-14 05:06:31  3008 次浏览

当前,我国企业增值税纳税人类型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种。其中,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500万元),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而一般纳税人则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通常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在日常交易往来过程中,其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如若遇到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的情况,一般需要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而一般纳税人则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在日常经营发展过程中,如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其又应如何进行处理呢?接下来,本文将对此进行简要说明。

首先,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这样一个概念,即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没必要退回要求重开。另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专用,不需要进行认证抵扣,而只需直接计入相关的库存成本或者费用科目就可以。

另外,对于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也可以在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增值税。其具体依据如下: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并在增值税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并在增值税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

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为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希望能够为企业账务处理以及记账报税提供一些借鉴,进而以确保企业专业完成财税工作,维护好企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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