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医疗器械新政策实施

2025-07-01 17:00   8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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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批发企业经营场所和库房面积,按照经营范围划分为3档。

一是经营范围不超过医疗器械分类目录5个子目录类别的,经营场所面积、医疗器械库房面积均不得少于20平方米。

二是经营范围在6至12个子目录类别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医疗器械库房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三是经营范围超过12个子目录类别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医疗器械库房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

另外,从事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批发活动的,还应当设置容积不小于20立方米的医疗器械冷库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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