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打撤销赠与确认赠与行为无效的律所案例

2026-10-01 20:04   16次浏览
价 格: 面议

李某瑞与杨某新育有三名子女,分别是女儿李某,儿子李某杰和李某晖。被告孙某悦系李某之子。李某瑞与杨某新共同购买了位于海淀区 102 号房屋,该房屋登记在杨某新名下。李某瑞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去世,李某瑞去世后,各继承人对上述遗产房屋没有进行分割,该房屋应属于原告李某杰、李某晖与被告杨某新、李某四人共有的状态。

2021 年 6 月,杨某新单方将上述房屋出售,出售款 494 万元中包含有李某瑞的财产,二原告应当各有八分之一的份额。杨某新将全部售房款赠与给被告孙某悦,由孙某悦购买房屋,该赠与无效。被告孙某悦应当返还二原告相应款项。因家庭协商无果,现诉请法院依法处理。

原告李某杰、李某晖委托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赠与合同纠纷团队律师代理案件。律师认为房产是李某瑞与杨某新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瑞生前未留有遗嘱,其继承人未就被继承人遗产进行析产继承。李某瑞去世后,杨某新将涉案房屋出售他人,杨某新所得售房款共计 494 万元,其中 247 万元系李某瑞遗产形式的转化,该款项属于杨某新与包括李某杰、李某晖、李某在内的法定继承人共同共有的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杨某新将其出售涉案房屋的款项赠与孙某悦,杨某新、孙某悦对于上述款项包含李某瑞遗产的事实均应明知,在没有取得其他共有人两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属于李某瑞的 247 万元遗产赠与孙某悦的行为,侵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按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孙某悦应承担返还义务。

三被告辩称李某瑞在世时已对该房做了分配,就是给女儿李某的,此事家庭成员全都清楚,原告无权干涉,且认为赠与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最终判决杨某新将属于李某瑞的 247 万元遗产赠与孙某悦的行为无效。

在律所团队律师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核查案情细节,整理线索焦点,准备详细周全的材料,结合专业诉讼经验在庭审中应对自如,最终确认被告赠与行为无效,为原告当事人后续主张权益提供有力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百五十四条、第三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拿到生效判决后,李某杰、李某晖继续委托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赠与合同纠纷团队,另案提起返还财产纠纷诉讼,起诉孙某悦,要求其返还侵占的遗产份额。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受赠人孙某悦依据无效赠与行为取得的属于李某瑞遗产部分财产应当予以返还。247 万元遗产由四名法定继承人平均继承,每人可分得 61.75 万元。最终另案判决:孙某悦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李某杰返还 61.75 万元,向李某晖返还 61.75 万元。

本案适用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 154 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核心:杨某新明知 247 万是多名继承人共有的遗产,未经李某杰、李某晖同意,把该部分钱款赠与外孙孙某悦;孙某悦作为亲属,对款项来源、包含未分割遗产属于明知,二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二原告继承权,因此该部分赠与无效。

《民法典》第 301 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遗产未分割前属于共同共有,处分遗产款项,需要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杨某新单方赠与遗产部分,属于无权处分。

《民法典》第 157 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5年是一所老牌律所,设有家事争议解决团队主攻房产赠与撤销、婚内大额转账赠与、恋爱同居赠与、附义务赠与、公证赠与、配偶起诉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等。处理大量北京各区法院赠与案件,房产赠与、公证赠与撤销、复杂不动产赠与,大额资产类赠与、恋爱财产赠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返还、大额赠与返还(配偶起诉第三者)实务案例。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数码大厦A座711

联系:郝助理

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