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子赠与合同纠纷纠纷官司律师

2026-10-01 20:05   1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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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女士与郭某 1998 年结婚。婚内郭某与第三者李某存在不正当关系,2016 年郭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 1852589元购买通州109 号房屋 + 开发商赠送两个车位,房屋最初登记在郭某、李某二人名下。

2019 年李某以子女入学为由,将房屋变更登记至自己单独名下。之后郭某起诉李某房屋所有权纠纷,二审败诉后,2023 年底才告知赵女士全部事实。

李某抗辩:购房款是郭某偿还自己的借款,房屋实际是自己出资;之前生效判决已经确认房屋归李某;赵女士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房屋现已抵押 598 万。

赵女士到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该案由师通律所律师承办,为赵女士提供全程法律服务。考虑到案涉房屋已设立抵押,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李某向赵女士支付案涉房屋折价款 4009300 元(该金额为向法院申请委托评估后的价格)。法院最终采纳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意见支持赵女士诉请,认定赠与无效,判令李某返还财产折价款 4159300 元并承担评估费。

三大争议焦点解答

Q1:赵女士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1. 不超过诉讼时效

民事纠纷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赵女士此前完全不知情,是 2023 年底郭某二审败诉后才得知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事实。诉讼时效从赵女士知晓权利受损时起算,因此起诉没有超过时效。

李某抗辩的 “事情已经过去三年”,是从 2019 年房屋过户时间起算,但此时赵女士不知情,不能以该时间点起算时效。

2. 不构成重复起诉

之前郭某诉李某案件:当事人是郭某 vs 李某,案由是所有权确认纠纷,解决的是郭某和李某二人之间房屋归属;

本案:当事人是赵女士 vs 李某,案由是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体不同、法律关系不同、诉讼请求不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前后两案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不一致,不属于重复起诉。之前成都中院的判决仅约束郭某与李某,不能对抗财产共有人赵女士。

Q2:案涉房产及车位是否系郭某对李某的赠与,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属于郭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对李某的赠与,赠与行为整体无效。

1. 资金来源:购房款由郭某账户支付,款项属于赵女士、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主张购房款是偿还借款,但证据不足:

- 李某自己出具书面《证明》,写明房产由郭某出资购买,与其 “自己出资、郭某是还款” 的说法自相矛盾;

- 李某主张的转账发生在购房之前,无法证明该笔款项就是案涉购房对应的借款;

- 若真的是郭某还钱给李某买房,房屋不会初始登记在郭某、李某两人名下。

2. 法律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不得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

郭某在婚内,未经配偶赵女士同意,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车位赠与第三者李某,属于无权处分;同时该赠与违背公序良俗,损害配偶赵女士的财产权益。

该赠与合同无效。即便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到李某名下,物权变动的基础法律行为(赠与)无效,李某不能合法保有该财产利益。

Q3:赵女士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还案涉房产评估价及车位购买价?

赵女士有权主张返还对应财产价值。

1. 赠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本案房屋已经被李某设置高额抵押贷款,客观上无法返还房屋实物,因此赵女士选择主张折价返还,法院予以支持。

2. 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不分份额。郭某擅自赠与全部购房款,侵害赵女士完整的共有权,赵女士有权要求李某全额返还该笔夫妻共同财产对应的价值,而非仅一半。

实务误区:很多人以为配偶只能追回一半。但理论上,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全部财产,婚外赠与第三者大额财产,配偶可以主张全额返还。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家事房产团队,处理家事类房产赠与、擅长婚内夫妻共同财产被擅自赠与第三者、大额房产 / 钱款赠与返还,原配起诉第三者、确认赠与无效全额返还的判例,擅长梳理银行流水、组织证据链。同时处理共有房屋处分纠纷,赠与撤销、婚内财产赠与、分家析产,大量家庭房产争议,房产继承、家庭房产,适合父母子女之间房屋赠与、养老附义务赠与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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